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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功效成分要求
1.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说明功效成分及使用依据。功效成分使用依据应为相关实验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资料,相关实验报告或科学文献应明确支持申报所宣称的功效。
2.功效成分为植物提取物的,应提供其提取工艺或质量规格,包括其所相当原植物量或固形物含量、提取溶剂的品种与含量等指标。
四、生产工艺要求
(一)提供的生产工艺应包括工艺简述和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
(二)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一)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有颜色、性状、气味等感观指标。
(二)质量安全指标应包含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和卫生化学指标。
(三)各指标计量单位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有关要求。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涉及的原料种类和含量范围应与产品配方相符,同时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有关要求。
(五)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产品以及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并同时注明检验方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当包括申报产品的实际控制指标及其具体控制要求。进口产品应提交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不含本条(一)、(二)、(五)项内容的,应同时提交含相应指标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资料。
(七)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六、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1.产品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中文名称。
(2)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净含量。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国产产品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国产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6)〖JP2〗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注相关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必要时,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适用人群和使用部位等。
2.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原料名称,涉及含量应与产品配方相符。
3.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
(2)抑菌、抗菌、除菌、杀菌、消毒等内容;
(3)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4)功效宣称超出其定义范围;
(5)以“经卫生部批准” 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名义,或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
(6)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的内容。
4.标注PFA值(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或PA+~PA+++的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仪器法)或测定PFA值(人体法),临界波长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370nm时可以标注广谱,小于370nm时不得标注广谱。
5.防晒类产品SPF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防晒类产品可以不标注SPF值;
(2)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注防晒效果;
(3)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其标注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4)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不得标注实测值;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注SPF30。
宣称防水的防晒类产品,应标注浴后SPF值,若同时标注浴前SPF值,应予以注明。若浴后测定的SPF值与浴前测定的SPF值相比减少50%以上,则不得标注防水功能。产品中文名称中已有防水防汗等词语的,不得标注浴前SPF值。
6.防晒类产品PFA值应按以下方式标注:
(1)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不得标注UVA防晒效果;
(2)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注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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