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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要求:孕妇儿童化妆品配方须“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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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8-16]  
  近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我省境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进行备案。其中宣称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还必须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系列资料,其中包括配方设计原则、原料要求等。

  新产品上市

  两个月内须备案

  按照要求,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内进行备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的产品,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办结备案。已获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前4个月内,按照备案程序,逐级上报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省局将注销该产品的备案。

  企业进行产品备案后,必须严格按照备案后的配方进行生产。如果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改变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等,必须按照备案程序,逐级提交资料申请注销或重新申请备案。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书面告知原备案的市(区)局和省局。

  化妆品内含些啥全部原料要备案

  按照要求,企业产品配方、工艺流程、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据了解,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等诸多资料。

  其中,在产品配方资料中,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的名称。

  孕妇儿童化妆品要提供“安全资料”

  如今百姓,特别是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对于化妆品的安全要求也越来越多,市面上各类宣称纯天然、无毒害的产品也琳琅满目。

  这些产品是否安全呢?此次备案就要求,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此外,《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备案时,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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