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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一个配方不得申请2个产品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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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1-0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日前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产品配方申请2个或2个以上产品的化妆品行政许可。

  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延续的,申报资料中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等批件(备案凭证)未载明内容应与原申报产品一致。

  如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因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改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体例发生变化导致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变更的,申请人在提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延续或变更申请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变更后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在批准延续或变更申请时一并给予变更。

  已获批准(备案)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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