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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规范“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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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1-12]  
  从9月份开始,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活动。检查发现,各大型商场、超市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较为规范,个别美容美发店、化妆品专营店经营的部分化妆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执法人员对此现场提出了整改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检查金龙百货、柏联广场、家乐福等企业的化妆品专柜36家次,28个品种,60个批次的产品。

  此次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及落实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产品的标签标识、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条例和规定,产品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执行进货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等行为。

  检查发现,绝大部分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均符合相关要求,未发现套用冒用批准文号(备案号)情况。但仍有个别企业的化妆品标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标签标识,标有“抗菌”、“除菌”等字样或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召回在售产品。

  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如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可拨打“0871―8103912”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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