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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布《保健食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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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2-02]  

    《责令召回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记保存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或者作出延期决定的内部审批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要明确查封、扣押还是延期,由承办人提出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的产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生产场所等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与《()物品/场所清单》和《封条》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场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五条《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等,排除违法嫌疑后,向当事人发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书。同时填写《(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二十六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场所等时,对涉案场所、证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标识性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封条》参考尺寸:大封条长38cm、宽11cm;小封条长30cm、宽7cm。

  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时,呈请主管领导批准移送的文书:

  (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及其他部门须追究相关责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条《案件移送书》,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时填写的文书。

  在表中“经初步调查”后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填写。

  第三十条《行政处理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已决定立案,将依法进行查处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案件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文书。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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